| 白鹤镇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、为进一步扩大开放,促进白鹤经济快速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白鹤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、本办法适用于来白鹤投资企业,并在本镇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镇外境内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。港、澳、台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。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三条、对来白鹤投资企业,根据项目建设需要,采取租赁、出让、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经镇政府批准,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、2000万元、5000万元、1亿元以上的项目,分别由受益单位或当地政府根据实际用地情况,承担相当于3亩、5亩、10亩、15亩的费用。如果实际用地低于此标准,据实承担相应费用。如果实际用地高于此标准,超出部分按第四条政策执行。 第四条、土地价格 1、工业用地: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。土地价格可按土地基准价给予相应财政补贴: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补贴10%;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补贴15%;投资5000万元以上补贴20%;投资1亿元以上的补贴30%。 2、农业、旅游业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用地:对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,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业项目及投资道路、给排水、供热、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教育、科研、文化、卫生、民政福利事业项目的,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。 3、工业园区内企业用地:在工业园区内兴办生产性企业的,除享受第三条、第四条优惠政策外,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、投资密度在100万元/亩以上的工业企业,每投资2000万元,工业园区补贴1亩地的地价费用。 第五条、土地出让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按不同行业或不同建设项目确定:居住用地期限70年;工业、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用地期限50年;商业、旅游、娱乐业用地期限40 年;其它用地期限50年。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前提出申请,可重新办理出让手续。 第四章 财税政策 第六条、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从开始生产年度起,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%,第三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。 第五章 规费政策 第七条、对来白鹤投资的客商(房地产开发除外),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建设期减免一切行政、事业性收费,属上缴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,按下限征收。 第八条、客商到白鹤投资,实行缴费登记卡制度。各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公开透明。对规定收费项目凭县物价部门核发的《收费许可证》收取。 第六章 服务政策 第九条、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来白鹤投资的企业,实行“一站式”服务,一个窗口收费,限时办结。对重点投资项目,实行并联审批和代理服务。 第十条、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镇领导联系制度,由分包领导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。 第十一条、对企业实行“25天安静生产日”制度,即每月1-25日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到企业进行检查、评比、拉赞助、集资和筹资等。有特殊情况确需检查的,须由主管镇长批准后方可进行(政府文件另行规定的除外),确保企业安静生产。 第十二条、设立白鹤镇经济发展环境投诉服务中心和经济“110”热线。随时受理企业的各种举报投诉,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 第七章 其它政策 第十三条、对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的高耗能企业,享受河南省大工业生产用电优惠政策。 第十四条、对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影响力大、投资额度大、产业链长、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、对财政贡献率高的项目,一事一议、特事特办。 第八章 附则 本优惠政策由白鹤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 |